商标异议流程是一个涉及多个步骤的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下是商标异议流程的详细步骤:
异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申请:异议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并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工整、清晰,并按照要求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方式:异议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异议申请:
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
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
异议书副本寄送: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书副本寄送给被异议人,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通常是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进行书面答辩。
答辩提交:被异议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自己不同意异议人意见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商标局会对异议申请和答辩书进行形式审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随后,商标局会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理。
作出裁定: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后,经调查核实,会在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六个月。
裁定结果:裁定结果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裁定书寄送: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会将异议裁定书寄送给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异议裁定的生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复审申请: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审查与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复审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诉讼:如果异议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异议期限:异议人必须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逾期则无法受理。
证据充分性: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在提交申请和答辩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能够证明相关事实。
费用缴纳:根据商标局的规定,提交异议申请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以咨询商标局或相关代理机构。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流程是一个涉及多个步骤和法律程序的复杂过程。异议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并积极配合商标局的审查工作。